每日商标注册解答-四个商标注册疑问带你解决掉!
怎样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退:
(1)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三个间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定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中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露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圆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等因素进行。
(2)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于“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令门讲述。
(3)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4)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怎样判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一,在抢注商标注册中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其二,中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三,中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其四,中请注册的商标中请人具有恶意或者说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关于不正当手段,根据有关解释,只要中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而抢注的,就认为请人具有恶意或者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实践中,中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可以过中请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有业务往来、人员往来、有共同的销售果道和销售地同处相同的地域范围等因素来证明!
作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我们能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吗?
作为代理人成代表人,我们不能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思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在各种类型的代表人和代理人中也时有发生。为了保护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业产权巴線公约》第6条之7規定:“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所有人授权面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中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该项中请的注册成者要求予以撤销,并有权反对给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标。如果该国法律许可,还可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提出其行为正当的证明。”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遇制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现象,保护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于注册并禁止使用。”
什么是“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く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而本条所述的代表人则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荒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在“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本条中“代理人”要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中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商标注册事项的商标代理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意义上的代理人。实践中,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中请人,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如果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礎商的阶段而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以及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则也往往被认定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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