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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商标专用权有何法律效力?

行业动态 | 2019-02-25 09:19:00 | 阅读次数:

摘要 : 商标申请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商标专用权有何法律效力?根据《商标法》第47条及《商标实施条例》第36条之规定,商标被宣告无效或因注册不当被


 

商标申请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商标专用权有何法律效力?

 

根据《商标法》第47条及《商标实施条例》第36条之规定,商标被宣告无效或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后,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开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商标撤销决定或裁定不仅对相关当事人生效,对所有人都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依据该商标产生的法律纠纷,如果尚未结案,都将受到该决定或裁定的制约。

 

对于在撤销的决定或裁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另外,如果依照这一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标注册)

 

怎样界定“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時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中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中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中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此外,注册中请人在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复审阶段进行上述行为以取得商标注册,也应当被视为“以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诸如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等与商标注册无关的程序中采用欺骗手段,不适用该条款。适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条款,应当遵循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是绝对禁注理由,不适用5年争议期限和中请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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