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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利注册公司: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

行业动态 | 2017-01-19 11:30:00 | 阅读次数:

摘要 : 如果某件商品被大众所熟知,其商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市场占用率都符合条件就会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对于知名商品国家是给予保护的,对知名

如果某件商品被大众所熟知,其商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市场占用率都符合条件就会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对于知名商品国家是给予保护的,对知名商品的仿冒行为加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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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认定权

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权,虽然《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执法机关,因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认定知名商品。谁办案谁认定。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同样有权认定知名商品。因此,施耐德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仿冒行为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时,可以同时申请认定涉案产品为知名产品。

知名商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须根据相关的市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执法机关主要根据商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广告发布情况、消费者知悉程度等要素来分析。其次,认定知名商品应与仿冒行为相联系,其关键点是看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如果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国家工商局也只就个案依法对全国知名商品进行认定。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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