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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一标多类申‘’请制度

行业动态 | 2018-07-26 17:08:22 | 阅读次数:

摘要 : “一标多类”,这个词语对普通公众来说有点陌生。新《商标法》公布后,“一标多类”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作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


 

 

     “一标多类”,这个词语对普通公众来说有点陌生。新《商标法》公布后,“一标多类”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作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个词。一标多类,从字面上看,就是一件商标、多个类别,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同时包含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申请”和“一份商标注册证书(一个注册号)同时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注册”的简称。广州正穗商标注册代办认为,商标行业,这个词语对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来说可不陌生,因为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

 

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在给申请人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值得重视,最主要的就是商标分割制度。

由于一标多类制度让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当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的时候,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的商标或服务被提出异议的时候,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具体实施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广州正穗商标注册代办了解,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会配套规定商标分割制度。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国家登记中,有关“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这样规定:“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在进行商标申请鉴定期间,申请人有权在依申请决定作出之前向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提出对该标记的分出申请。”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割为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能机械地一律选择一份申请指定多个类别。如果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希望注册的某些类别上商标被驳回的概率比较高,会建议申请人将此类别单独拿出来申请。如果被驳回后再进行分割,会更加麻烦,还要额外缴纳相关费用。

一标多类制度也对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查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了解,为适应新《商标法》的要求,商标局自2011 年8月10日起逐步推进放开审查类别,至2012年6月1日,除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外,已实现45个类别的全类审查。新《商标法》施行后,审查员可以直接按照一标多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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