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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法律途径及应对

商标资讯 | 2017-06-27 11:04:00 | 阅读次数:

摘要 : 许多企业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商标注册后即可高枕无忧了。但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现有可注册商标资源又固定不变(广州版权注册公司以

    许多企业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商标注册后即可高枕无忧了。但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现有可注册商标资源又固定不变(广州版权注册公司以中文商标为例,常用汉字仅3000字,这其中还需排除贬义词以及会产生负面联想的汉字),优质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匮乏,好品牌越来越难注册。为了取得认准的商标,有的申请人可能通过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撤销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让自己的商标得以通过。商标注册人如果对此不太了解,在遇到“撤三”时往往不太重视,认为自己的商标他人无权撤销,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例如收据、网站截图等等。因此我们做一个简要说明,万一将来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降低答辩难度和维权成本。

   一、“撤三”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撤三”的法律程序

   1、“撤三”前提条件

   商标注册生效后满三年才可以提出“撤三”申请,如果商标曾经历过商标异议或争议案件,需从裁定生效之日计算。“撤三”申请必须由申请人缴费后提出,商标局不会主动撤销。

   2、“撤三”的举证

   撤三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但没有官方费用。举证时间从撤三申请之日起回溯过往三年,例如撤三申请人在2016年1月2日提出申请,那么商标注册人对应的举证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

   3、“撤三”审查流程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后,将以挂号信方式向注册人寄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该商标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则该通知将直接发至代理机构。通知中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以邮戳或代理机构领取时间为准)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根据审核结果下发继续有效或商标无效的决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该决定并非最终结果,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三、对商标注册人的建议

   1、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做好商标档案保存工作。

   建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保存商标的使用、授权、维护(如变更、续展)档案,此外商标跟进单位建议找传统的老所而非新成立的营销型公司,即使自身证据不足,经验丰富的商标事务所也有较好的方案来应对。

   2、保管好各种商标交易或宣传凭证。

   最有效的证据是产品销售或广告发票,建议每三年至少保管一张有效发票,另外发票上如果未体现商标名称,最好在配套合同中注明 。至于收据、照片等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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